•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22240
  • 文  号: 咸环罚〔2023〕2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1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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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JYUP4C

地址:赤壁市赤壁镇青山村8

法定代表人:李电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317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及时收集、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禽畜粪污导致曝气池污染物外溢流入雨水沟排至外环境,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湖北咸环达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HD2023032201)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西侧荒地还林污水“CODBOD5”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且过量还林污水溢流到外环境,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8项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授权委托书11页,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电秀、现场负责人王怀志相关信息。

3.20233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4页及《现场勘验图》3张,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北侧荒地污水外溢至雨水沟外排附近小溪、现场检查情况、废水现场采样情况。

4.20233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3页;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5.2023323日现场送达《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项目编号:XHD202303220113页、送达回证、检测公司资质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证、采样原始记录,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

6.2023317日现场勘察照片8张,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采样情况、现场检查情况。

7.《关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盛泰养殖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2页,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司对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负责。

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与台账簿复印件、粪污消纳协议书,证明赤壁市盛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711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2.2万元;

针对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0.45万元;

综上,共计处以罚款贰万陆千五百元整(¥26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725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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