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27773
  • 文  号: 咸环罚〔2022〕8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2〕8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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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恒畅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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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通山县通羊镇郑家坪村(核电路旁)3幢(湖北富士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定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3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202110月开工建设,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8项证据为凭:

1.20228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202284日对企业法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湖北恒畅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4.湖北恒畅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1;

5.湖北恒畅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胜复印件1;

6.湖北恒畅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量手写凭证(从业人员28人),证明该企业规模;

7. 湖北恒畅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采购证明,证明企业实际投资额;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企业营业收入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18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惠民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3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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