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新文星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MA49LXF10D
地址:赤壁市神山镇文清村四组12号
法定代表人:陈热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11日对赤壁市新文星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开始饲养生猪,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2.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GX2022071202结果显示你(单位)养殖场西侧3个污水排放口污水“粪大肠菌群”浓度超标,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5项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1日对赤壁市新文星生猪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陈热新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新文星生猪养殖场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22年3月底开工建设,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22年5月21日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2.2022年7月21日对赤壁市新文星生猪养殖场法定代表人陈热新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图1份1页、现场勘察照片8张、赤壁市新文星生猪养殖场检测报告1份(25页),证明新文星生猪养殖场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外排外环境;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新文星生猪养殖场相关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新文星生猪养殖场法人代表信息;
5.崇阳义邦实业有限公司出示的赤壁市新文星生猪养殖场断奶仔猪转运证明1份2页,证明新文星生猪养殖场于2022年5月21日已开始饲养生猪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针对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综上,处以罚款共计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惠民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