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27775
  • 文  号: 咸环罚〔2022〕7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2〕7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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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MA492AA553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新街镇新街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6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约1400吨)露天堆放于厂区东南侧空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7证据为凭:

1.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生产厂长刘代安身份证复印件。

3.202262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大量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4.2022627日、2022630日对刘代安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情况、来源及数量。

5.202278日对刘代安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情况、来源及数量。

6.202262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图片8,证明该公司将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情况。

7.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市鸿福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体废物处置合同》2份,证明嘉鱼县齐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工业固体废物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915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6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惠民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1025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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