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咸宁高新区查处邓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案
2023年6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咸宁高新区宇安路北京嘉寓门窗有限公司内的一个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涉嫌土法提炼生产硫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产品出料口不合格产品直接排入周边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出料口不合格产品及厂房西侧外水塘进行水样检测、对厂房东侧和南侧进行废气检测、对厂房南侧原料车间旁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房西侧外水塘的总磷和总铬分别超标1.04和2.99倍;厂房南侧原料车间旁土壤总铬超标1.84倍;厂房东侧的臭氧浓度、硫化氢和二氧化硫分别超标1.75、60.67、0.8倍;厂房南侧的臭氧和氨浓度分别超标1.25、1.97倍。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材料及不合格产品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所有监测点位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加工点邓某等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加工点土法提炼硫磺的原材料及不合格产品28.58吨扣押至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暂存,对涉嫌土法提炼硫磺的设施、设备就地查封;2023年8月29日,将邓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移送咸宁市公安局。
案例2:咸宁市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干扰
自动监测设施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日常分析,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从2023年6月19日19时起至6月20日8时止,出现规律性恒定不变的异常情况。2023年6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的采样管并未正常从污水排放口抽取水样,而是人为将该采样管放入存有不明液体的玻璃量杯中,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移送咸宁市公安局。2023年9月4日,嘉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6日,嘉鱼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汤某、谢某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3:赤壁市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检测方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3年6月1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会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对车牌号为湘FDC732(轻型厢式后驱柴油货车)、湘F3SK28(轻型栏板后驱柴油货车)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车牌号湘FDC732(编号:421281442304031130150023)、湘F3SK28(编号:421281442304031559110039)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载减速法)》(GB3847-2018)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机动车车牌号湘FDC732、湘F3SK28均为轻型后驱柴油货车,应采用加载减速法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该公司改变检测方法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案例4:赤壁市查处胡某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从事游泳案
2023年 9 月 18 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陆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赤壁市居民胡某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从事游泳活动。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要求胡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元。
案例5:赤壁市查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
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案
2023年7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光学镜片抛光工序车间工人清洗废水(清洗手上的抛光粉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6:崇阳县对市民举报某养殖场违法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案予以奖励
2023年5月31日,接到群众实名举报“某农牧有限公司肆意乱排乱放牲猪粪水”,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核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23年5月30日将沼气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崇阳县蓝保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水稻基地树林的水泥沟渠内。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6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向该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2023年7月3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45万元。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奖励举报人1000元。
案例7:崇阳县利用无人机查处某养殖场违法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3年6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整治行动。2023年6月60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某养殖场进行巡查,发现该单位将集粪池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通过水泵、软管排放至养殖区域南面100米山地。经现场核查、勘验、调查询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通过水泵、软管排放的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限值。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7月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向该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治理,该单位立即停止了排污行为。2023年8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1万元。
案例8:通城县查处某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运营公司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5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日常分析,发现通城县某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排放水污染物自动监控氨氮数据异常。经现场核查,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氨氮在线监控设备吸入泥沙导致设备运行不正常,运营公司未在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不正常运行超过48小时且未按要求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措施。该运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向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运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9:咸宁市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
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3年7月24日至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进行暗访调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含矾固废。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排放废水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含钒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案移送咸宁市公安局,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将案件交由通城县公安局指定管辖,目前已立案侦查。
案例10:嘉鱼县查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2023年7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废钢尾料分拣生产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3年5月份开工建设,在未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情况下就已投入生产使用。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1.05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