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29939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3〕24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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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宝科技(咸宁)有限公司:  

地址:咸宁市长江产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但是点胶工序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含浸工序4-6、14-16号机未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示意图1张,证明正常生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3. 2023年7月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点胶车间未配套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含浸车间未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4.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点胶车间未按新的环保要求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含浸车间未使用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地址能够送达;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7.《光宝科技(咸宁)有限公司年产5400万只微型变压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VOCs排放量内容,证明VOCs排放量;

8.《关于光宝科技(咸宁)有限公司年产5400万只微型变压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1份、光宝科技(咸宁)有限公司年产5400万只微型变压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光宝科技(咸宁)有限公司2023年1-7月份点郊区中柱胶入库、出库汇总表,证明企业2023年点胶车间正常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书面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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