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30990
  • 文  号: 咸环查(扣)延〔2023〕1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 咸环查(扣)延〔2023〕1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 咸环查(扣)延〔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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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宗永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以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咸环查(扣)〔2023〕1号),因情况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2023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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