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62720616G
地址:湖北崇阳经济开发区天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宗永
2023年1月-7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你(单位)2022年12月-2023年1月购入的锑白、三氧化二锑、锑氧粉原料(263.93吨)属于危险废物,其中你(单位)已利用42.286吨,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5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3年1月5日针对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王利民、副总经理黄正金制作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3.2023年1月5日针对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正金制作的《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至2022年购买三氧化二锑、阴极锑、锑锭及生产三氧化二锑、焦锑酸钠等数量,生产状况以及采样点位;
4.2023年1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2份,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布局;
5.2023年1月5日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湖北崇阳青山锑业有限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保审〔2022〕8号)复印件、《关于湖北永乘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环保搬迁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咸环保验〔2013〕11号)复印件,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流程等企业排污信息;
6.2023年4月6日针对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正金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接收外省转运的危险废物。
7.《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公司购买的锑白、三氧化二锑原料中锑量低于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不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将上述原料视为来源企业生产副产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将锑白、三氧化二锑视为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298-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GB5085系列),结合现场采样检测分析结果,鉴定该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635、2909、691、1113、019、3265、726、2518”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厂区土壤检测结果证明,该单位生产期间对土壤造成一定影响。
8.《关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司法鉴定案件中编号“19”的固体废物情况的说明》,证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19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
9.《关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司法鉴定案件中编号“1113、2909、3265”的固体废物情况的说明》,证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1113、2909、3265”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
10.《关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司法鉴定案件中编号“691”的固体废物情况的说明》,证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691”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
11.《关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司法鉴定案件中编号“2518”的固体废物情况的说明》,证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2518”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
12.《关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司法鉴定案件中编号“726”的固体废物情况的说明》,证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726”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
13.《关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司法鉴定案件中编号“635”的固体废物情况的说明》,证明湖北永乘实业有限公司原料库内编号为“635”的吨袋对应固体“原料”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HW27含锑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27”。
14.《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发票、过磅单,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23年1月向桂阳县明顺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森熠锑业有限公司、彬州市霖泽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大鑫矿业有限公司购买锑白、锑氧粉、三氧化二锑,共计263.93吨。
15.根据过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湖北永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23年1月向桂阳县明顺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森熠锑业有限公司、彬州市霖泽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新大鑫矿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锑白、锑氧粉、三氧化二锑现库存量221.644吨,另42.286吨已处置。
16.勘验笔录及过磅单:该单位已经厂区土壤清理交由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处置量为120.08吨。
17.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3】第173号),证明该处土壤清理后处置后,土壤中砷、汞、铅、六价铬已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不合格锑白(含三氧化二锑)221.644吨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8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及原料仓库,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