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33240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9日
  • 名  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3〕25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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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龟山路24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但是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我局委托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3】第1115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为311mg/m³,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排放限值100mg/m³,2.11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运维工程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2023年9月27日对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状况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存在故障和异常情况;

3. 2023年9月27日对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布局及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点位;

4. 2023年9月27日对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状况及自动监控设施存在故障和异常情况;

5.2023年9月28日对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工程师曾振球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存在故障和异常情况;

6.2023年10月7日对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范洪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及自动监控设施存在故障和异常情况;

7.2023年9月11日、14日、17日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报送《情况说明》共4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状况及自动监控设备异常情况;

8.2023年8月26日、9月2日、10日、16日、23日,运维工程师对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做的《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共5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存在故障和异常情况;

9.2023年9月16日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自动监控设备零部件;

10.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2023年9月份月报表(小时值)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存在故障和异常情况;

11.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份35t/h燃生物质锅炉安全运行记录表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份正常生产;

12.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3】第1115号)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超标;

1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3】第1115号)进行签收;

14.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咸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及2022年客户实际用汽汇总表各1份,证明湖北环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书面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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