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莱沃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莱沃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莱沃科技装备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及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02-421250-04-01-252189)位于咸宁市高新区三期横二路与西园十一路交叉口东北侧,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9.6万元),厂区总占地面积66673.21m2。项目新建2个化学品仓库,利用现有厂房建设一条涂装生产线,同时新增带电作业特种车辆产能300台/年,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年产带电作业特种车辆共计600台/年。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省咸宁市横沟桥镇“光谷南”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修编)》、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除锈粉尘、除油废气、硅烷处理废气、调漆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热风炉燃烧废气、打磨粉尘及食堂油烟。除锈粉尘、除油废气及硅烷处理废气经“初效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经“板式过滤+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的打磨粉尘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调漆废气、喷漆废气、烘干废气由“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二甲苯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1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水分烘干室热风炉燃烧废气和油漆烘干室热风炉燃烧废气分别通过设备自带的15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切割烟尘、焊接烟尘、机加工无组织废气,切割烟尘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SO2及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福利院、食品药品企业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达到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五)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选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东侧、西侧及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限值要求;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桶、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及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七)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加强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250m3事故应急池,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九)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境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孔。
(十)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该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16t/a、氮氧化物0.278t/a,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颗粒物1.341175t/a、VOCs3.032825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