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华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复合材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421202-04-01-639665)位于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内,占地面积约22000m2,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利用现有空置厂房购置相关设备新建5个生产车间、1栋研发楼、1栋科研楼(内部设置喷漆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生产纤维增强塑料复合材料30000吨。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熔融挤出、热压废气,喷漆过程(喷漆、调漆、烘干)废气,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投料、混料、裁切、砂光废气等。熔融挤出、热压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喷漆过程废气(VOCs、颗粒物、二甲苯、甲苯)集气罩收集由“干式纤维过滤棉+蜂窝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标准要求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DA003、DA005)排放;投料、混料、裁切、砂光废气(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排放。无组织废气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门窗或通风口外1m处)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过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达到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布袋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包装废物交由物资单位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漆渣、废催化剂、洗枪废液、废导热油、废油漆桶、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污水收集及运送管线尽量在地上铺设,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100m3事故应急池,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72t/a、氮氧化物2.8566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VOCs8.5095t/a、颗粒物5.4148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频次;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