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旺安养殖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报送的《赤壁市旺安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21281-03-03-041488)位于赤壁市余家桥乡余家桥村七家垄、郑家岭,项目分两厂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约22382m2(一分厂约9284m2,二分厂约13098m2),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项目共新建8栋猪舍(一分厂4栋、二分厂4栋)和配套的办公生活区、粪污处理区等,建成后年存栏生猪9600头,年出栏生猪19200头。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赤壁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意见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物质锅炉废气通过多管旋风除尘器处理达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限定值2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8m排气筒排放;项目沼气经过脱水、脱硫处理后放空燃烧,沼气燃烧废气和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烟道引至屋顶排放;猪舍、粪污处理区恶臭采取控制饲养密度、机械通风、粪尿定期清理、喷洒除臭剂、加强厂区绿化等治理措施,无组织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限值要求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大厂区周边绿化强度,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控制距离要求,控制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两厂区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系统(集污池、固液分离)+厌氧反应池(黑膜沼气池)+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用水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管道输送用于消纳区茶园等灌溉,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外排。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病死猪采用冻库暂存,定期交由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粪渣、沼渣、污泥、饲料残渣、炉渣作为有机肥原料外售;废脱硫剂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置;防疫医疗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分类放置、不得混存;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不发生渗漏;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粪污收集池及运送管线所经区域宜采用防腐防渗管沟;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同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地下水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情况,确保地下水水质达标。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定期维护,做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村组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同时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生猪疫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出现大规模疫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按要求落实相关疫病防范措施。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要求,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163t/a、氮氧化物0.490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0.072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确保落实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如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运营主体发生变更而建设项目并未发生重大变动,运营单位应继续根据《报告书》和本批复落实项目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