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铝灰资源化和净水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以及《报批内容变更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报批内容变更申请》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通江大道53号咸安经济开发区内,总占地面积为31260m2,总投资9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0万元)。项目分2期建设,一期租赁湖北华劲铝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土地(约13630m2),利用厂区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改造成1座液体工业净水剂车间、1座球磨车间、1座铝灰仓库、1栋综合车间、办公室、配电室等,并新建6座成品池、1座硫酸铵车间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年处置铝灰4.9万吨,年产14.85万吨液体聚合氯化铝(工业净水剂)、固体硫酸铵9525吨、金属铝片3111.464吨;二期占地面积约17630m2,在一期工程西侧空地新建1座固体工业净水剂车间、1座二期深加工车间以及配套设施,并在一期地块新建1座一期深加工车间,建成后年产2.6万吨固体聚合氯化铝(一期的5.85万吨液体聚合氯化铝烘干而成)。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铝灰仓库废气,球磨车间废气,原料入仓、脱氮、酸溶、压滤、喷雾干燥等工序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硫酸铵车间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包装粉尘、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生物质燃烧废气、食堂油烟。球磨车间废气经1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铝灰仓库废气一起进入氨气吸收塔(1级硫酸喷淋塔)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脱氮、酸溶、压滤工序废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硫酸铵车间废气收集后进入尾气吸收净化系统(降膜吸收器+冷却塔+3级硫酸喷淋塔+1级碱喷淋塔+1级水喷淋系统)处理,原料入仓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再进入尾气吸收净化系统的水喷淋系统处理,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需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期固体工业净水剂车间的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喷雾干燥废气经2级旋风除尘器+尾气吸收净化系统(“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包装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氯化氢、颗粒物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标准要求,SO2、NOx须满足《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的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 1906—2022)表1中限定值2的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5m高的DA006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后经烟囱屋顶高空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聚合反应工序的铝酸钙投料粉尘及车间装置逸散废气。厂界氨气、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相关标准具体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要求限值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项目设备冲洗水、酸溶聚合滤渣冲洗废水、室验室清洗废水、尾气吸收净化系统喷淋废水、冷却废水、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等生产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通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及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金属滤渣、氢氧化钠废包装材料、废铝灰吨袋、化验室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溶滤渣、聚合滤渣、固体车间及硫酸铵车间沉降粉尘、废铝酸钙包装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要求申报登记,实施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废水、废液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厂区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检查及维护各类事故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发生时各类废水、废液能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雨水排口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关闭阀),事故状态下及时切换到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加强各类贮存设施、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性排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周边企业、园区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有关要求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布。在项目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含关闭阀)须分别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853t/a、氮氧化物2.622t/a,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已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具替代来源审核意见,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项目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0.067t/a、氨氮0.007t/a)排入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不另行申请总量指标。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7.02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