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514/2023-26050
  • 文  号: 咸环审〔2023〕22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5日
  • 名  称:关于陆水水库清淤及淤积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陆水水库清淤及淤积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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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陆水水库清淤及淤积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赤壁市陆水水库库尾芳世湾大桥以下芳世湾村三组至石坑河段的长条型区域,清淤试点区域名称为红林山清淤区该区域长度约1955m,平均宽度约409m,清淤区域平面面积约80m2,清淤量约171.7m3属于临时工程项目在陆水水库东北侧双丘村河滩地,设置1个砂石料中转场,堆场面积约7000m2在库区东侧设置1个泥水处理中转区,面积约10.5m2。项目拟采用环保绞吸式清淤船进行疏浚施工,同时在船上直接完成砂、石、泥水分离,筛分后的砂石由运输船接驳走水路运至双丘临时砂石处置中转场后综合利用;泥水通过排泥管道输送至岸上泥水处理中转区进行脱水干化后综合利用。试点工作期限为2年。

项目选址选线充分征求了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湖北赤壁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等单位意见,编制了《陆水水库清淤及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红林山清淤区)对湖北赤壁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估报告》《陆水水库清淤及淤积砂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红林山清淤区)涉及陆水国家风景名胜区选址论证和景观影响评价报告》并获省、市林业部门批复。项目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施工期与退役期管理,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设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强度,减少施工占地面积。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尽量减少水体扰动,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要求。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开展生态跟踪监测,落实生态恢复相关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淤期间,项目船舶产生的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不排放;生产性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置,严禁排入陆水水库;砂石中转场渗滤水经集水沟+快渗池处理后部分用于中转场洒水降尘,多余水回流至陆水水库;泥水处理中转区疏浚余水经多级物理沉淀+絮凝剂吸附沉降+生态氧化塘的处理方法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后经原溢流口回流至陆水水库其中悬浮物参照《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中三级标准执行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施工中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道路定期洒水、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维护管理,禁止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车辆。项目清淤的淤泥应及时清运,其临时处置场地须采取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轻恶臭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场地、施工范围布置,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期区域边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噪声限值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清淤底泥经泥水处理中转区沉淀分离脱水干化后综合利用。按《报告书》要求,综合利用开展之前进行底泥监测,满足综合利用标准后方可开展利用。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按照《报告书》要求,切实加强项目施工期水质监测和水生态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情况,最大限度减缓对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三、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土地、林业等部门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六、请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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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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