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召开了《咸宁市养殖产业(生猪、鸡)发展“十四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5名专家共10人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报告书》和审查小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咸宁市养殖产业(生猪、鸡)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以“生猪、鸡”为十四五期间咸宁市重点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并兼顾牛、羊、特种养殖及养殖产业链发展的专项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市市域,规划目标为到2025年,全市猪、牛、羊和家禽年出栏量分别达到300万头、5万头、20万只和5000万羽,规模化养殖率分别达到80%、65%、70%和90%;饲料加工能力达到65万吨,猪、禽、蛋的深加工能力分别达到2.25万吨、8.50万吨和0.50万吨;科技对畜牧业发展覆盖贡献率达到85%以上,猪、牛、羊的良种率分别达到90%、60%和65%;猪、牛、羊、家禽发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7%、0.95%、2.83%、11%以下;禽标准化养殖普及率达到80%以上;生态养殖普及推广率达到9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均达到100%。
《报告书》在对咸宁市畜禽产业发展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识别了规划实施涉及的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开展了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预测了《规划》实施对水生态、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以及环境敏感目标等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了《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避免、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基础资料和评价内容较全面,评价方法较适当,对主要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基本合理,提出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体可行,评价结论总体可信,可以作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的依据。
三、从总体上看,《规划》与《“十四五”湖北畜牧业和兽医事业发展规划》、《咸宁市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25)》、《咸宁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基本协调,但《规划》实施可能会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带来一定压力,因此应认真落实《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预防或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防范环境风险。
四、规划优化调整及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理念,加强规划引导。落实“种养结合”的循环养殖模式,坚持生态优先、区域协调发展,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进一步优化规划养殖规模、布局、结构等,做好与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的协调性衔接。
(二)妥善解决畜牧养殖产业现存的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畜禽养殖业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畜禽养殖场要督促其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整改方案并加快整改,确保各类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入驻项目必须满足对应区域养殖规模要求,配套相应的养殖废弃物消纳土地,选址布局应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和环境承载力要求,并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
(四)进一步强化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大力提升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建立种养结合、绿色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配套建设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及还田资源化利用消纳土地,依法依规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实现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五)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完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化解环境风险。
(六)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规划》所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落实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要求,重点评价项目建设对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环境风险等环境影响的途径、范围和程度,深入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