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2-26702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0日
  • 名  称:关于严禁在市中心城区燃放鞭炮、焚烧 冥币、焚烧垃圾的通告

关于严禁在市中心城区燃放鞭炮、焚烧 冥币、焚烧垃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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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环境质量,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力倡导文明祭祀。人人争做文明之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中元节”期间市民朋友可以通过“鲜花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会”等文明方式祭祀,特别是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带头,积极营造“破祭祀陈规陋习,树祭祀文明新风”的浓厚氛围,切实改变不顾公共利益的不文明祭祀陋习。

二、摒弃焚烧冥币、燃放鞭炮等传统陋习。“中元节”期间,请市民朋友不要在城区内主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化带、背街小巷、城区公园、淦河河边等公共场所烧冥纸币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祭祀活动。请市民朋友爱护环境,树立生态、低碳、绿色意识,做到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不影响他人生活。

三、依法查处违规祭祀和焚烧垃圾行为。对在禁止从事不文明祭祀活动的区域(东至泉都大道,南至太乙大道,西至嫦娥大道,北至107国道)内撒石灰、烧香、烧冥纸、烧蜡烛的当事人进行劝阻,市城管执法委将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进行警告,并将处以相应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由公安部门查处;因祭祀活动损毁城市公用设施的,责令当事人修复,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祭祀的,一律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责任编辑: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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