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抓好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现对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共7天。
一、反馈问题
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仍难巩固。2019年咸宁市城市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8.6%,较2018年(87.1%)下降了8.5%,在全省排名由第五下降为第七。6个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仅通山县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微克每立方米,较2018年同期(149微克每立方米)上升14.1%。2019年,出现污染天气78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天数达54天,占比69.2%,臭氧污染逐渐成为影响咸宁市空气优良率的主要原因
二、整改目标
全面提升空气环境质量,完成省考目标要求。
三、整改措施
1.组织开展咸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调查,全面摸清排查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制订“一企一策”。
2.督促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3.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抽测,全面加强非道路机械污染排放综合整治。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打击黑烟车上路行驶、柴油货车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整改完成情况
2020年,咸宁市PM10累计浓度均值49μg/m3,超额完成省厅下达的58μg/m3的考核指标;PM2.5累计浓度均值30μg/m3,超额完成省厅下达的浓度均值控制在36μg/m3以下(激励目标35μg/m3)的目标任务;优良天数比例为94%,完成78.6%(激励目标79.6%)的省定目标。
2021年,咸宁市PM10累计浓度均值48μg/m3(省生态环境厅未下达2021年考核目标),超额完成省厅下达2020年的58μg/m3的考核指标;PM2.5累计浓度均值29μg/m3,超额完成省厅下达的浓度均值控制在33μg/m3以下(激励目标32μg/m3)的目标任务;优良天数比例为93.7%,完成87.5%(激励目标88.3%)的省定目标。
我市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省定目标,并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2021年1-11月排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的第15位,成为全省唯一上榜全国20强的城市。
(一)组织开展咸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调查。组织开展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摸底排查,咸宁高新区和咸安区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向企业下发督办函150余份,60余家企业完成整改。通城县和嘉鱼县委托第三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工作己经全面启动。嘉鱼县建成了潘湾工业园化工园区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控系统,并根据VOCS数据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查处了8家废气超标排放的企业,处罚金额286万元
(二)督促重点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目前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投入8000余万元已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公布了《咸宁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明确禁用区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以及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的程序。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抽测,全面加强非道路机械污染排放综合整治,截至12月下旬已排查登记10000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抽测抽检350台。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连续三年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下发整改通报3期。建成了4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与智慧长江系统完成对接并投入使用,购买了1台遥感走航监测车。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致电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715-889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