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抓好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现对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2 月 26日至2022年3月4 日,共7天,
一、反馈问题
1、序号(24)2018年省环保督察反馈指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强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调整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提升空气环境质量。督察发现,咸宁市一些整改工作措施标准不高,很多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出现反弹,甚至长期存在,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仍然突出,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
2、序号(26)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成果仍难巩固。2019年咸宁市城市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其中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8.6%,较2018年(87.1%)下降了8.5%,在全省排名由第五下降为第七。6个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仅通山县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微克每立方米,较2018年同期(149微克每立方米)上升14.1%。2019年,出现污染天气78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天数达54天,占比69.2%,臭氧污染逐渐成为影响咸宁市空气优良率的主要原因。
二、整改目标
联合生态环境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冒黑烟车上路。建立机动车尾气遥感数据共享机制,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全面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三、整改措施
加强在用车辆环保监管。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依法查处“冒黑烟”及超标车辆;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整改完成情况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联合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市、区两级专班联合开展路检路查,2021年,全市检查违法车辆110多台,处罚超标车辆6台。
2021年8月5月至6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分组对全市18家机动车排放污染检验机构开展交叉检查。2019年以来,已经对2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暂停环保打印功能1个月的处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连续三年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下发整改通报3期。开展帮扶培训,组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业务能力免费培训3期。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2月26 日至2022年3月 4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致电咸宁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715-8139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