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现将《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7)整改的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反映核实。(联系方式:8128768)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7)整改的验收意见
根据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2022年7月12日至13日,省水利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相关人员成立验收组(名单附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7)的整改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组逐一查看了电站拆除现场,查阅了有关资料,在通山县召开了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验收组全体成员,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通山县人民政府及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分局、县林业局等单位的代表,会议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汇报,一致同意通过省级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问题内容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7)内容为: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6座小水电站应在2020年年底前退出,但通山县放松要求,将电站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年底。通山县还以“部分地块保护区设立前就存在合法的水利水电设施”的不实理由,试图通过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将6座小水电站所在区域调出保护区。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违规运行,生态流量不能稳定足额下泄,导致部分河道干涸。
二、整改目标
稳步推进安平二级、安平三级、石凯、太阳、集潭一级、集潭二级电站等6座小水电站的退出整改工作,恢复河道生态流量,维护九宫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了九宫山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咸宁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为退出类水电站顺利拆除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措施。完善“一站一策”,全面推进6座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办问责。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加强跟踪督办。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2年4月7日,咸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咸办文〔2022〕5号),成立了以市委书记孟祥伟同志为政委、市长杨军同志为指挥长的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2022年5月6日,咸宁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印发通知成立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2021年12月26日,通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报通山县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函》,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的通山县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通山县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二)落实工作措施。2021年9月30日,通山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通山县六座退出类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的批复》。通山县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了集潭一级、集潭二级、安平二级、安平三级、石凯、太阳等6座小水电站的断网解列,封堵了取水口,拆除了发电机、水轮机、厂房并全部复绿,拆除了安平二级电站拦河坝、安平三级电站关山咀水库大坝和石凯电站水库大坝。
(三)强化督办问责。咸宁市委、市政府,通山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到现场督办指导6座电站整改工作。咸宁市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
五、验收结论
咸宁市及通山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落实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7)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了整改目标,满足验收要求,一致同意通过省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