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要求,现将我市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序号4)“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缺乏应有认识”的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缺乏应有认识。
二、整改目标
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筑牢我市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良好生态与经济发展双赢目标。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重要意义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明确部门职能职责。明确各地各部门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作的职责,并对各地各部门履职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结果、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不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准入要求的项目一律依法不予受理审批。
(四)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监管。开展“绿盾2022”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开展生态红线内矿业权清理退出。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关于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方面。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会议学习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研究生态环保议题13次。邀请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刘国才教授等在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作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辅导。通城县、通山县、市直相关部门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等内容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关于厘清部门职能职责方面。印发《关于明确咸宁市直有关部门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压实部门工作职责,形成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工作的合力。市发改委认真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支持,2021年争取省拨付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2011万元。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红”划定通山、通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265.16平方公里,占全市45.3%。市水利和湖泊局持续推进“河长制”,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市林业局全面推进国土绿化工作,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职责。通城县、通山县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有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改善。2022年11月,通城入选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三)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准入方面。严格执行《湖北省第二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坚决不予审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项目。市政府出台了《咸宁市以“亩产论英雄”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实施方案》,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市划定管控单元58个,实现区域生态空间精细化管控,将“三线一单”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环境影响效益考核。通城县加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学习研究,定期组织开展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核查。通山县强化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富水湖湿地公园、富水湖风景区等的管理,禁止建设一切与保护无关的项目。
(四)关于强化生态功能区监管方面。一是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对通山县、通城县的县域地表水水质、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县域地下水水质加强监测。二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对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问题开展督查整改,督促完成整改问题18个。三是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自然生态变化斑块核查与整改工作。对通山县15个斑块和通城县7个斑块进行现场核查,督促问题整改。四是开展生态红线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对摸排出来的2宗采矿权和10宗探矿权积极稳妥有序退出。五是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对涉及的14个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对发现存在问题的13个项目均已完成整改。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下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认识上再提高、责任上再压实、规范上再严格、监管上再强化,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管理,切实发挥生态安全屏障作用。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23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直接责任人:
周洪恩 电话8158509
叶长明 电话8158559
承办人:
雷东升 电话8158555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