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12869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6日
  • 名  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省序号16)整改情况公示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 (省序号16)整改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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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省序号16)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

二、整改目标

准确摸清全市磷矿资源、磷石膏产业底数,明确磷石膏产业健康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目标。根据反馈意见举一反三,严格产业准入条件,严控违规新增磷石膏产业产能。

三、整改措施

1、全面开展我市磷石膏相关产业排查,进一步摸清磷矿资源“采、产、销、用”情况,准确摸清全市磷矿资源、磷石膏产业底数;

2、对接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和目标任务,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明确我市涉及磷石膏“采、产、销、用”各环节工作目标;

3、严格磷石膏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技术标准,严格磷矿项目和磷石膏企业产业准入,严控磷铵、黄磷、化肥等磷化工过剩行业违规新增产能,严控违规新增磷石膏产业产能。

四、整改完成情况

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磷石膏综合利用有关情况调查摸底,咸宁市范围内无磷矿;六个县(市、区)及咸宁高新区均不存在磷石膏生产及销售企业;仅华新水泥(赤壁)有限公司及葛洲坝嘉鱼水泥有限公司从宜昌采购少量磷石膏用于水泥生产。

2.经与省经信厅进行沟通对接,全省仅对宜昌、襄阳、荆州、荆门、孝感、黄冈等6个有磷石膏产生企业的市州下达计划,明确2022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均须达到50%,并未对咸宁市提出涉及磷石膏“采、产、销、用”各环节工作目标。

3.严格磷石膏产业准入。通过加强《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学习,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宣传力度,强化磷石膏综合利用意识;制定《咸宁市工业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2022年工作计划》、《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绿色转型攻坚提升行动方案》,通过加强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禁止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对入园项目实行评估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现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联系人:施旸,联系方式:0715-8256074。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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