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馈问题
近年来,湖北省建筑用石材生产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省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量较2015年增加719%。督察发现一些石材开采企业重开采轻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
二、整改目标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要求,关闭生产规模小、环保条件差、安全设施有隐患等的饰面用石材矿山,加快推进全市13座已关闭饰面用石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2022年完成矿山修复4个,2023年完成矿山修复9个。在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对全市饰面用石材矿山进行清理、排查、统计,2022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底数。
(二)关闭治理一批。对生产规模小、环保条件差、安全设施有隐患等的饰面用石材矿山全部关停到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9号)有关要求,完成13个饰面用石材关闭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加强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对已明确关闭的矿山,有矿业权人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好治理责任;无矿业权人的,由地方政府完成治理工作。对产生矿山地质灾害的,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严格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审查,持续推进饰面用石材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大中型企业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并加快推动达标建设。
(三)严把准入关。严格执行石材类采矿权设置准入条件,饰面用石材不低于1万㎥/年,科学划定新设矿区,推进石材矿业开发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出台新建饰面用石材矿业权管理规定,严格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新设建筑用石材矿业权应落实“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和延长产业链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督促新建露天矿山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强化矿山开采动态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形成震慑。
四、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位统筹推动工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设立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整改专班”),市整改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统筹推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市整改责任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问题整改具体责任人,深入一线督办解决,遍访问题点位,具体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机制。
(二)压紧压实整改责任。制定《咸宁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1名市领导牵头57号问题整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责任、任务和时限“四张清单”,负责问题整改的统筹督办,并将饰面用石材矿山整治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县(市、区)党委、政府全面落实领导包保、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巡查,加快反馈问题推进实施。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整改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日常督办、专项督办、重点督办,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形成整改工作闭环。
(三)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咸宁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方案》《关于加快推进饰面石材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加快推进饰面石材矿山生态修复,对问题整改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精准交办、细化责任、属地负责、限期交账”原则,建立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工作机制。组织专班人员先后7次深入饰面石材矿山现场开展明察暗访,对检查督办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项目负责人交办,通报整改工作进展6次,寄送工作提示函5次。整改完成后,市政府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省生态修复专家库专家开展验收,确保相关问题真整改、真销号。
五、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面摸清底数,分类处置矿权。在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咸宁市20个饰面用石材(大理石、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矿业权的基础上,经全面摸排、核实,我市辖区内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实际为24个,并将矿业权信息补充完善,形成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底数清单。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的要求,我市24个饰面石材矿山在2020年9月30日前已全部关停,其中18个矿山实行政策性关闭,并依程序实行关闭注销(2022年注销8家,2023年注销10家),6个保留矿山进行停产整合。
(二)科学制定方案,扎实推进治理。18个政策性关闭矿山中,在开展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之前已经完成生态修复5个(投入资金3600万元,修复面积1363亩)。2022年以来,我市着力督促县(市、区)政府抓好剩下13个矿山的生态修复,同时要求矿山企业履行6个保留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行部署;截至目前,13家关闭矿山实施工程修复7家,投入资金3123万元,已全部竣工并通过初验、自验,修复面积1345亩;实行自然恢复6家,面积669亩,按照《湖北省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自然恢复技术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了程序认定。对6家保留停产整合矿山,落实基金管理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指导矿山企业重新编制治理方案,投入资金2300万元,按照修复方案已进行生态修复,并竣工验收。
(三)优化矿权布局,严格管控新立。严控新设饰面用石材矿山数量,明确全市饰面石材整合后拟设置采矿权不超过4宗,其中:通城县饰面用花岗岩采矿权2宗,通山县饰面用瓦板岩采矿权1宗、大理岩采矿权1宗。严格新设饰面用石材矿山准入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饰面用石材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严禁在各类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严格落实“净矿”出让,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最新要求,将新设矿山生产规模提高至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和延长产业链内容纳入出让合同和出让公告。截至目前,我市没有新设和在生产饰面用石材矿山,无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严打非法采矿。根据全市矿山综合整治绿箭行动工作部署,开展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行动。充分利用湖北省自然资源快速反应系统平台督促各地开展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定期通报各地巡查工作成效。印发《关于印发打好督察执法保卫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的通知》等,强化矿产资源执法监督,规范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问题查处,保持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第57号问题整改,对全市矿山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问题立案查处44件,没收罚没款119.08万元,没收矿产品38.21万吨,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交7件。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步,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为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坚实的生态基础和绿色支撑。
一是持续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保证生态修复工程种植的灌木、乔木等植物的存活率,加强工程设施维护。
二是加强新设饰面用石材矿山管控,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督促矿山建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足额计提基金,按方案同步开展生态修复。
三是加强矿山执法监察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2月19日—2024年1月2日,共10个工作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直接责任人:
周洪恩 电话8158509
叶长明 电话8158559
承办人:
雷东升 电话8158555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