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11号)等文件精神,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 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11号)文件要求,2021年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000元。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 202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限15000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700 元/月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 2020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20 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 202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的下限、60%、 70%、80%、90%、100%、150%、200%、250%、300%十档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2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率及执行时间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0.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5%,个人缴费比例为2%;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三)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四)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5月1日至 2022年4月30日,用人单位按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对应的行业缴费比例分别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参保的费率为2.4‰。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执行,核定年度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执行,核定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咸宁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一览表.docx.docx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