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社会救助工作要点
一、做好年度低保标准调整公布工作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80%的比例测算所辖县(市、区)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70%确定),报请政府在3月底前公布执行。同时,结合低保年度核查,重新核实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差额,切实提高补助水平。
二、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核对机制建设中的困难问题,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一是没有成立核对机构的县(市、区),年底前应成立专门核对机构,明确相应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二是没有出台核对办法的市(州)、县(市、区),年底前以政府名义出台核对办法,为全面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制度支撑。三是没有开发核对平台的市(州)要加快核对平台建设进度,确保在年内建成。市(州)核对平台要为所辖县(市、区)开放数据交换接口,供县(市、区)开展核对工作。四是扎实开展核对工作。结合入户调查、邻里索证等多种传统比对手段,不断提高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真实性。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原则开展核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思路,逐步实现与多部门间信息在线核对。
三、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按政策施保、按标准施保、按收入施保、按程序施保”的要求,全力推进,确保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农村低保“按标施保”。一是争取政府出台实施方案,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和乡镇领导参与的工作专班,建立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的责任体系,合力推进。二是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周密组织实施。按照市(州)包县、县包乡镇的办法,明确责任,确保“按标施保”工作按计划按步骤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保障,组织业务培训,逐村指导督办宣传发动、清理整顿、收入核算、评议公示等环节,集中联审联批,及时完成信息录入等工作。三是建立分级督查机制。省厅将此项工作纳入“厅领导分片联系督查市(州)民政工作”内容;市、县两级也要建立责任到人、分片督查机制。督导采取查阅文件、随机暗访、信访调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全程监控、整体推进“按标施保”工作。7月份,市(州)民政局全覆盖检查验收;8月份,省厅将组织专班对各地进行检查。
四、建立完善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救助工作台账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要求,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资金,尤其是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要按照兜底保障的要求增发补助金、提高补助水平。要及时完善救助工作台账,在低保信息系统中逐项填写基本信息和增发的金额,6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建立完善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救助工作台账。
五、强化低保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统一宣传标准。以党和政府实施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低保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宣传范围、统一宣传形式,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提高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标准。规范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公开、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标准。重点做好以申请人诚信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劳动力状况为主要内容民主评议工作,确保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全面实施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避免“优亲厚友”;依法对低保对象获得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凡审批的低保对象都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由乡镇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对于公示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群众举报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纠正。三是各级民政部门要开设低保等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违法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