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1737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1日
  • 名  称:农村低保申请

农村低保申请

字号: 分享到:

  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当地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

  1. 书面申请;

  2. 户口薄等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3. 家庭收入类和财产状况证明;

  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授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近亲属中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结合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2.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时间:

  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一般为6月和12月。

责任编辑:admi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