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1.由村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发给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2.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时间:
1. 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