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自身无能力克服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办理地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2.县级民政部门。
办理时间:
1.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4.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