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孤儿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80元/人/月、嘉鱼县630元/人/月、赤壁市630元/人/月、通城县580元/人/月、崇阳县580元/人/月、通山县58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000元/人/年、嘉鱼县6500元/人/年、赤壁市6000元/人/年、通城县5500元/人/年、崇阳县5500元/人/年、通山县55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咸安区9800元/人/年、嘉鱼县12500元/人/年、赤壁市9800元/人/年、通城县10500元/人/年、崇阳县9800元/人/年、通山县9000元/人/年。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60元/人/月、嘉鱼县1260元/人/月、赤壁市1260元/人/月、通城县1160元/人/月、崇阳县1160元/人/月、通山县1160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6112元/人/年、嘉鱼县24192元/人/年、赤壁市24192元/人/年、通城县22272元/人/年、崇阳县22272元/人/年、通山县22272元/人/年。
六、各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新标准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