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月,我市城市低保人数14511户21254人、发放资金7527.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52142户83417人、发放资金2.4亿元;城乡特困人数10115人,发放资金1.2亿元;临时救助人数13546人、发放资金2918.2万元。
一、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是制定了《关于巩固拓展全市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保持过渡时期政策总体稳定,持续巩固兜底保障作用。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机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二是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对未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两次集中排查,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有效防止了因“漏保”“脱保”造成规模性返贫问题发生。三是全面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帮扶机制。
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一是社会救助标准保持“标准不降”。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21号),沿用2020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城乡标准统一。2021年,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623元/人月、6133元/人年,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分别达到1246元/人月、918元/人月。二是实施“温暖救助”行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全市民政系统组织走访慰问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党员、老党员、烈士遗属等特殊困难群众867人,发放资金35.4万元,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同时,宣讲党的救助政策,编印了5000余册社会救助政策汇编和宣传册,向救助对象发送公益短信15000余条,教育引导困难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三是建立重点人员联系帮扶机制。及时更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病重残低保对象等重点人员帮扶联系人信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签订率达100%。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照料责任和走访探视制度,及时掌握供养对象身体、生活状况,解决实际困难。
三、拓宽社会救助渠道救助效率有效提升
一是畅通社会救助渠道。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已公布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供社会救助热线服务,统一接听受理社会救助诉求,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二是健全工作协调机制。9月份召开了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对《咸宁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及下步工作举措进行了会商,不断加大我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对情况特殊的困难个案采取多部门协商“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三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工作交流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