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申请途径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 APP提出申请。
三、审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告知承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将审核确认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确认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评议,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重新公示。
(二)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确认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核实,根据抽查情况,由县民政局向各乡(镇)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城乡低保救助政策准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