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32748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6日
  • 名  称:关于进一步促进咸宁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咸宁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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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精准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风险,进一步促进咸宁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金融信贷政策

落实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变化相应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制度。

对生育多子女的家庭、父母养老等需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享受首套房相关金融信贷政策。

适当延长贷款年限,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放宽住房公积金建缴准入。取消灵活就业人员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前置条件。鼓励新市民、青年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支持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面放开家庭代际互助提取政策。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即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住房公积金中心均按首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商转公”还款方式由“先还后贷”变更为“以贷还贷”,本市缴存职工(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采取“带押过户”的方式,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执行,但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暂不执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

加大人才引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香城人才卡”“大学生引进计划”招引人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1.5倍执行,最高贷款额度均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

三、进一步优化精准供地政策

推行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带方案出让制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时序和节奏,以需定供,对拟公开出让的地块提前制定规划预方案,出让地块清单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开。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可用银行保函替代竞买保证金,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对原已合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审批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或动工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1/3)的出让土地,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双方共同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允许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支持房地产项目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开发品质,在符合土地用途、容积率的情况下,对未开发部分进行规划调整,引导建设改善型、生态型住宅产品。

四、进一步规范地下车位管理

推动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车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一层车位土地出让价款按所在区域公服用地基准价的10%缴纳,地下二层及以下车位土地出让价款按所在区域公服用地基准价的5%缴纳。政策有效期内购买地下车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并缴清契税的,每个车位按其成交价的3%给予购买人补贴,补贴期限至2024年6月21日止。

五、优化“保交楼”政策

在合规开展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竞争性存放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准入时,将商业银行对“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配套贷款投放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和招投标条件,同时将该项指标纳入《咸宁市政府性资金存放考评实施细则》,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保交楼”项目的配套贷款支持。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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