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14358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政府网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1日
  • 名  称:咸宁市居民住房“以旧换新” 活动的实施方案

咸宁市居民住房“以旧换新” 活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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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经房地产行业协会研究,现就鼓励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以旧换新”时间节点安排

 1. “以旧换新”活动时间(2024年6月25日-2025年6月24日);

 2. 2024年6月20日前由咸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自愿报名参加“以旧换新”活动,并明确报名规则;

 3. 2024年6月20日前由咸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遴选出2-3家具备资质的二手房中介机构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并缴纳诚信保证金5万元。

二、咸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市优秀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换(购)房客户积极参与“以旧换新”活动流程:

 1. 二手房、新房房源筹集信息登记

 换房客户参与“以旧换新”的,可通过咸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官方指定通道报名登记(官方抖音号)。二手房要求具有独立不动产权证书,且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情况。同时,换房客户登记本次“以旧换新”活动合作楼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需求信息。

 2. 二手住房交易

 换(购)房客户报名申请“以旧换新”信息后,与行业协会合作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委托买卖协议》,中介公司通过“优先卖”服务,线上流量加推、线下经纪人聚焦推广等方式,缩短二手房售出周期。

 换(购)房客户也可以通过自行洽谈,或与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服务达成市场交易,买卖双方及时签订《二手房委托买卖协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客户可享受咸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以旧换新”新房购买补贴及优惠政策。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在签订《二手房委托买卖协议》的同时,换(购)房客户同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支付不低于总房款10%的购房款。

 若二手房在3个月内售出,购房者按约定流程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如客户因自身原因放弃购房的,则需要承担选购房源已缴纳总房款5%的违约金;若二手房在3个月内未能售出,则开发企业按约定退还换购客户所有购房款项(不计息),换购客户无需承担违约风险。

三、“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1. 中介费补贴政策。自客户“以旧换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售出的给予中介旧房实际成交总价(下同)1%补贴;2个月内售出的给予中介0.8%补贴,3个月内售出的给予中介0.6%补贴。

2. 物业费补贴政策。旧房售出后,客户15日内签订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办理完购房相关手续,可享受6个月物业费补贴;30天内签订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办理完购房相关手续,享受3个月物业费补贴。

 3. “以旧换新”新房补贴政策。对于完成出售现有住房并购买新房的,房地产行业协会给予每套1万元新房购房补贴。

 上述三项补贴均由协会会员企业承担。客户通过其他途径卖掉二手房,购买指定合作新房的,仍可享受房地产行业协会给予每套1万元新房购房补贴,但不再享受物业费补贴,中介也不再享有中介费补贴。

 四、税费优惠政策

 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客户,除享受房地产协会补贴政策外,还可同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2024年1月1日至 2025年 12月31日期间,对先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原缴税机关申请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均应在咸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出售自有住房和重新购买住房的时间均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五、行业监督和指导

 本次活动,全程接受咸宁市住房和更新局的监督和指导。

责任编辑:胡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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