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公积金管〔2024〕2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新十条措施》已经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新十条措施
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惠民生促发展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新十条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建缴支持力度
1.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建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缴住房公积金,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和金额,随时办理缴存、提取业务。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发放后可享受贷款补贴,补贴额度按当年全市最低缴存标准计算,以按月缴存的方式连续补贴12个月。
2.支持全日制高校学生(毕业生)建缴。对有意在市域内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和首次在市域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或非公企业职工身份),以按月缴存的方式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补贴,依据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补贴额度分别为当年市域内按最低缴存标准计算的月缴存额的1.2、1.5、2、3倍,连续补贴12个月。贷款前不得提取该补贴,两年内未在市域内购房并申请贷款的,该补贴自动收回。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力度
3.优化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提取。市域内缴存职工(个人)购买市域内自住住房的,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
4.增加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频次。在市域内无房的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频次由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月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家庭年度累计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5.支持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人家庭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域内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含)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不超过2500元。
6.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居民在市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7.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缴存职工购买高品质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及利率等参照商品房相关规定执行。对有意在市域内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学生和首次在市域内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或非公企业职工身份),在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根据本科及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可分别按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2倍执行。
8.优化房屋套数认定范围。缴存人家庭的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对已挂牌在两年内出售现有第二套自住住房并在市域内新购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售第二套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政策内多孩缴存人家庭在市域内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9.扩大“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市域内灵活就业人员、武汉都市圈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可依规申请将市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进一步加大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支持力度
10.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对支持房地产白名单企业融资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按其实际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住房公积金资金配套存放。
以上措施自2024年4月22日起实施,试行2年。2023年9月10日出台的《咸宁市惠民生促发展十条措施》继续有效,施行期限与以上措施保持一致,内容与以上措施不一致的,以以上措施为准。以上措施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