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助力全市市场主体信用提升,按照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咸宁市委《咸宁市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主动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可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