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41740/2023-07960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工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2日
  • 名  称:3号: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自立项目向幼儿收取掌通平台使用费案

3号: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自立项目向幼儿收取掌通平台使用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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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丁

2022年10月10日开始,本局对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2021年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自立项目向幼儿收取掌通平台使用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28日,经报局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当事人2017年9月成立,2018年3月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9年6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0年12月被咸安区教育局授予区一级幼儿园。2021年11月向咸安区教育局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22年5月被咸安区教育局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方便孩子安全进出当事人建设了安全闸机及监控设备,进出需要门禁刷卡,由掌通家园平台方提供门禁卡、视频监控等服务。2022年春季当事人向幼儿收取掌通家园平台使用费30元/人,149人,收取447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第十三条“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自立项目收取掌通家园平台使用费,多收价款4470元。

2022119日,局对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咸安市监退20220009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447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经查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退多收价款44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教育局授予区一级幼儿园》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记账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5《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2021年秋季、2022年春季伙食收支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6.《收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7.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法人王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事实

8.咸宁市咸安区浮山金桂雅苑幼儿园后勤园长顾珍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事实

9.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实

10.《金桂雅苑幼儿园收费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11.《金桂雅苑幼儿园门禁服务费退款人员名单》15份,证明当事人退还门禁服务费事实

12.《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实

1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14.《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2022年春季自立项目收取掌通平台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列“自立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多收价款4470元属违法所得。

2022年129日,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2〕2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条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三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六条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含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违法所得倍罚款1341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户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4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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