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41740/2023-10586
  • 文  号: 咸安市监处罚〔2023〕10 号
  • 发布机构: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工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1日
  • 名  称:10号:咸安区和泰建材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号:咸安区和泰建材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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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咸安区和泰建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1202MA4FR7MX4F

住所(住址):咸安区昊天建材城二期3栋1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旭

2022年12月8日,本局收到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崇阳监抽移(2022)16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和检测报告。根据移交资料内容显示受检单位:崇阳君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轻钢龙骨(生产单位:咸安区和泰建材店),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咸安区和泰建材店送达了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10JC0057),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和双面镀锌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轻钢龙骨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区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6月19日从宏宇钢带有限公司购进热镀锌龙骨钢带原料一卷,计1.25吨,购进价格为2440元/吨,金额3050元。当事人用龙骨机将钢带原料加工成轻钢龙骨,共生产了1200根(规格50×19×3000㎜)“星宏伟达”牌轻钢龙骨,生产加工费用360元。原料及加工费用合计3410元。然后分两次出售给崇阳君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07月02日,以3.3元/根,销售500根,计金额1650元;2022年07月06日,以3.3元/根,销售700根,计金额2310元;合计销售1200根,货值金额3960元,利润550元。2022年09月22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崇阳君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星宏伟达”牌轻钢龙骨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10月1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10JC0057),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偏差和双面镀锌量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门店、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星宏伟达”牌轻钢龙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星宏伟达”牌轻钢龙骨的抽检情况;

4、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Z220210JC0057)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的“星宏伟达”牌轻钢龙骨经检验不合格情况;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签收了检验报告;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库存抽检不合格的轻钢龙骨;

7、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轻钢龙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抽检不合格轻钢龙骨销售单2份,证明了抽检不合格轻钢龙骨销售数量;9、当事人提供的宏宇钢带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生产原料的事实。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崇市监抽移【2022】16号)及公文处理笺各一份,证明案件移交的事实。

上述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03 月 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了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 罚告【2023】13 号),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0元; ‎

2、罚款人民币39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 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9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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