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鑫脾牛猴头菇鸡内金脾健™颗粒
(一)基本情况
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鑫脾牛猴头菇鸡内金脾健™颗粒(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3日),钠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3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于6月3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食品496盒,已销售488盒,封存留样8盒,已召回40盒,剩余448盒未召回原因:无法与购买方取得联系。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构成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湖北麦克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95.2元;2、罚款6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咸宁市监处罚〔2024〕27号。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