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00497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
  • 名  称: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终止公告(2023年第1号)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终止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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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规定,2021年7月1日,诊所(含医务室、卫生所等类)改为备案管理2022年12月20日诊所全面实行备案管理。现将由原市管诊所行政许可有效期已满,交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咸安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3家)公告如下: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终止日期

(行政许可有效期止)

1

万氏口腔诊所

202311

2

咸宁谭海青中医诊所

202311

3

皮定宇中医诊所

202313

自终止之日起,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失效。以上医疗机构凭咸安区卫生健康局核准的医疗机构(诊所)备案证,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以上医疗机构备案综合监督职责。

特此公告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3


责任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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