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规定,2021年7月1日,诊所(含医务室、卫生所等类)改为备案管理,2022年12月20日诊所全面实行备案管理。现将由原市管诊所行政许可有效期已满,交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咸安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3家)公告如下: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终止日期 (行政许可有效期止) |
1 | 万氏口腔诊所 | 2023年1月1日 |
2 | 咸宁谭海青中医诊所 | 2023年1月1日 |
3 | 皮定宇中医诊所 | 2023年1月3日 |
自终止之日起,原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失效。以上医疗机构凭咸安区卫生健康局核准的医疗机构(诊所)备案证,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以上医疗机构备案综合监督职责。
特此公告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