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省厅文件要求,结合2021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近几年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的与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年度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科学管理国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对落实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对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合理制定2021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科学安排,能提高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减少土地市场运行的盲目性。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 “竞进提质、升级增效、以质为帅、量质兼取”的工作方针,融入“一带一路”,开拓“一江一山”,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城市功能,促进咸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和存量挖潜力度,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集约、产业集中、发展集聚,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2、有保有压原则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供地结构,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要。支持优化结构调整和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继续支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做到应保尽保。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禁止别墅类供地。
3、供需平衡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推进”的方针,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谨慎供应商业综合体用地、鼓励支持新兴产业用地,控制好土地供应的结构、布局和节奏,消化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城乡统筹原则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实现互动共进,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区、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城镇空间结构调整,落实城镇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扎实推进重点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省国土厅资源关于加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的通知》;
(三)《咸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四)《咸宁市咸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五)《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六)咸宁市“十四五” 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七)各单位填报的2021年土地需求情况表;
(八)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实物任务及相关指标表;
(九)咸宁市和咸安区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
(十)2010-2020年咸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
(十一)其他相关文件。
四、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根据咸安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咸宁市城市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状况及土地利用状况,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对国有建设用地供需进行平衡分析,最终确定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661.45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见附表1)。
2021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为661.45公顷,其中市本级453.12公顷,咸安区208.33公顷。其中:
工矿仓储用地366.1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5.4%,其中市本级209.58公顷,咸安区156.61公顷;
住宅用地110.2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6.6%,其中市本级81.32公顷,咸安区28.91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8.79公顷,商品住房用地101.44公顷;
商服用地46.3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7.0%,其中市本级43.33公顷,咸安区3.03公顷;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7.0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4.7%,其中市本级87.23公顷,咸安区9.78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38.4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8%,其中市本级28.49公顷,咸安区10.00公顷;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7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5%,其中市本级3.17公顷,咸安区0公顷;特殊为0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1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计划供应工矿仓储用地为336.19公顷,主要布局在长江产业园三期及凤凰工业园等园区内;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10.23公顷,主要布局在北部文旅健康示范区和主城区内;计划供应商服用地46.36公顷,主要布局亦在北部文旅健康示范区和主城区内。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2021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计划供应土地严格执行有关用地政策,商服用地、商品住房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等以挂牌出让方式供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给。
五、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优化必须以落实《咸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咸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前提,以咸宁市咸安区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充分考虑区域内自然与经济社会等因素,结合《咸安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和各专项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业用地,通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城市各项功能合理布局,引导城市结构向外拓展,合理安排各业用地,通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的优化,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在城乡一体化布局方面,应始终坚持“一核、两轴、两带、三片”的空间布局。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优先安排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教育、科研、文体、卫生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土地供应,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和循环经济产业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严禁对有污染的产业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协同推进有污染的企业逐步关停退出或改造转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升级。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严格控制城市住宅用地供应,确保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保障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提供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的合理空间,减少商服用地的供应规模。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加强城中村改造等存量土地资产的盘活挖潜,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与土地利用指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提高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允许在全市高新区探索工业用地中增加产业研发用地类型,在不突破配建比例的前提下探索园区土地混合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套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四)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
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一律实行公开出让,改进和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严格限定协议出让用地范围。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营利性的福利设施用地、科研用地、教育用地、文化用地等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完善土地一级开发机制,提高政府调控能力。
(五)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通过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配合企业改制,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对存量土地高效合理配置;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有利于加快旧城改造;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又可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
市自然规划、发改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按部门职能分别做好土地供应前的项目审批、规划设计、供地方案编制等各项工作,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计划的实施。咸宁高新区、城投公司、交投公司、职教集团、旅游新城、咸安经济开发区和市、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地与市自然规划和发改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二)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
计划实施中,要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供应,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全程保障,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三)加强土地供应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对供应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总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等指标进行研判,及时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咸安区局和高新区分局加强对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巡查和跟踪管理,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开工、限期完成开发,对未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与土地竞标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四)逐步建立土地供应数据库。
充分利用地籍调查成果,逐步建立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可利用、开发的土地供应数据库,并加入土地需求信息。对数据库要进行动态管理,为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及计划调整提供基础数据。
附表1:
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汇总)
单位:公顷
用途 区域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房地产开发) | 住宅用地(保障性住房)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合计 |
咸安区 | 3.03 | 25.58 | 3.33 | 156.6 | 9.78 | 10.00 | 208.33 | |
市本级 | 43.33 | 75.86 | 5.46 | 209.6 | 87.23 | 28.49 | 3.17 | 453.12 |
合计 | 46.36 | 101.4 | 8.79 | 366.2 | 97.01 | 38.49 | 3.17 | 661.45 |
附表2:
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表(汇总)
类型 区域 | 房地产开发用地 | 其中:商业用地 | 商住及住宅用地 | ||||||||||||||||
供应总量 | 已供(在供) | 拟供 | 供应总量 | 已供(在供) | 拟供 | 供应总量 | 已供(在供) | 拟供 |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
咸安区 | 咸安区近郊及乡镇 | 26.15 | 392.3 | 25.58 | 383.7 | 0.57 | 8.6 | 0.57 | 8.6 | 0.57 | 8.6 | 25.58 | 383.7 | 25.58 | 383.7 | ||||
市本级 | 宜居主城区 | 9.42 | 141.3 | 1.38 | 20.7 | 8.04 | 120.6 | 9.42 | 141.3 | 1.38 | 20.7 | 8.04 | 120.6 | ||||||
咸宁高新区 | 9.73 | 146.0 | 9.73 | 146.0 | 9.73 | 146.0 | 9.73 | 146.0 | |||||||||||
北部文旅健康示范区 | 93.68 | 1405.2 | 93.68 | 1405.2 | 36.97 | 554.6 | 36.97 | 554.6 | 56.71 | 850.7 | 56.71 | 850.7 | |||||||
小计 | 112.83 | 1692.5 | 1.38 | 20.7 | 111.45 | 1671.8 | 36.97 | 554.6 | 36.97 | 554.6 | 75.86 | 1137.9 | 1.38 | 20.7 | 74.48 | 1117.2 | |||
合计 | 138.98 | 2084.7 | 26.96 | 404.4 | 112.02 | 1680.3 | 37.54 | 563.1 | 37.54 | 563.1 | 101.44 | 1521.6 | 26.96 | 404.4 | 74.48 | 1117.2 |
附表3:
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汇总)
单位:公顷
供地总量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占比 |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其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
合计 | 存量 | 增量 | 廉租房 | 经济适应房 | 其中:廉租房 | 其中:经济适用房 | 其中: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划拨 | 出让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10.23 | / | / | / | 6.66 | 2.13 | / | / | / | / | / | / | 101.44 | 79.39 | 80.0% |
注:1、本表中第2栏存量是指拟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面积;第3栏“增量”是指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2、第13栏和第14栏中的数据,不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下第9栏“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和第12栏“限价商品房”。
3、第15栏=(第4、5栏+第7、8、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4栏)/第1栏。
4、第1栏=第2栏+第3栏=第4、5、6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3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