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7231/2023-10322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土地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9日
  • 名  称: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公布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公布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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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公布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公告


《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按程序审议通过,现向社会公布。宗地具体规划指标和出让条件等信息以宗地出让公告为准。凡对计划供应的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就供应计划内地块提出咨询。

特此公告。

附: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329


附件:


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

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省厅文件要求,结合2023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状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目的与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年度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科学管理国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对落实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对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合理制定2023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科学安排,能提高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减少土地市场运行的盲目性。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两带、两轴、两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一主四带”全域旅游城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开发,按照“全域一体、城园共融”的原则,将咸宁全域作为一个大公园来建设,建设山水相依、产城共荣、景城相融、人与自然共生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

(二)基本原则

1、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坚持节约优先,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强化节地技术和模式应用,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2、有保有压原则。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及民生保障工程用地保障,增强综合城市功能。支持优化结构调整和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控制大户型,低密度高档住宅土地供应,禁止别墅类供地。

3、供需平衡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推进”的方针,精准调控商品房用地,合理支持商业综合体用地需求,持续鼓励新兴产业用地,控制好土地供应的结构、布局和节奏,消化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4、城乡统筹原则。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引导土地要素供给向重点战略平台、实体经济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等倾斜,保障乡村振兴项目的土地供应,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三、编制依据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二)《省国土厅资源关于加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的通知》;

(三)《咸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

(四)咸宁市“十四五” 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五)各单位填报的2023年土地需求情况表;

(六)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实物任务及相关指标表;

(七)咸宁市和咸安区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

(八)咸宁市城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文件。

四、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根据咸安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咸宁市城市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状况及土地利用状况,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对国有建设用地供需进行平衡分析,最终确定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358.57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3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为358.57公顷,其中市本级311.61公顷,咸安区46.96公顷。其中:

工矿仓储用地174.4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8.6%,其中市本级140.39公顷,咸安区34.01公顷;

住宅用地90.3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5.2%,其中市本级89.88公顷,咸安区0.47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9.13公顷,商品住房用地81.22公顷;

商服用地12.6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5%,其中市本级9.71公顷,咸安区2.90公顷;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5.3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2.7%,其中市本级39.26公顷,咸安区6.10公顷;

交通运输用地35.8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0.0%,其中市本级32.37公顷,咸安区3.48公顷;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为0公顷。详见附件2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2023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计划供应工矿仓储用地为174.40公顷,主要布局在咸宁高新区三期及咸安经济开发区二期区域内;计划供应住宅用地90.35公顷,主要布局在咸宁高新区、咸嘉新城区和主城区内;计划供应商服用地12.61公顷,主要布局在北部文旅健康示范区、咸安商贸物流区和主城区内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2023年咸宁市本级(含咸安区)计划供应土地严格执行有关用地政策,商服用地、商品住房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等以挂牌出让方式供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和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给。

五、政策导向

(一)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要素。聚焦重点,纵深推进“一主四辅”建设,土地供应向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用地倾斜,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积极支持咸宁高新区、咸安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全力满足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用地需求,适当控制温泉主城区房地产开发建设。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供应。重点保障现代交通物流体系、抽水蓄能和全市流域综合治理水利工程等项目用地。

(二)精准引导产业用地供应。强化制造业用地保障,降低制造业用地成本,为打造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要素支撑。精准对接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持续组织小面积工业用地供应,加大新型产业用地供给保障力度。创新土地出让方式,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探索文旅康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启动工业企业集约高效用地评价,持续推进“亩产论英雄”改革,提高经济密度和投入产出效率。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促进资源节约集约。

(三)建立健全房地产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管理调控机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时序和结构,有效引导、协调和稳定市场预期,重点引导住宅用地向中心城区、产业用地两个园区集中供应,保障住房刚性需求,合理支持改善性需求,确保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保障性安居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强化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推进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区域设计,管控好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着力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先供应批而未供用地和闲置土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推进乡村规划管理,规范农房管控,推动“共同缔造”试点创建,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支持萝卜小镇、油菜花海等现代农旅项目用地。

六、保障措施

(一)持续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提前做好土地储备工作计划,落实资金保障,压实征地拆迁和用地报批工作责任,同时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后续土地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创造条件。加强建设用地供应预备计划地块的推进实施,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二)加强计划实施跟踪服务。充分运用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推动土地和项目资源精准对接、高效配置。市自规局根据供应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各责任单位反馈的问题,定期会商、主动协调,保障计划执行率。各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招商部门提前做好计划供应地块的摸底和招商推介工作,密切关注市场走向,及时调整供地策略,保障出让成交率。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加大实行“多证同发”,促进“拿地即开工”。

(三)落实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落实动态巡查常态化,及时提醒并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动、竣工,确保土地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加强已供应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对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项目,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强化项目履约监管。深入推进“亩产论英雄”考评,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四)落实建设用地供应政策。贯彻执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各项规定,确保土地依法依规按程序供应。做好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充分掌握信息,形成合理预期。严格按照年度供应计划供应土地,未列入供应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供应,进一步提高供应计划的执行率。






责任编辑: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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