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高新分局、执法支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1〕25号)和省市场监管局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环境变化的新趋势,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带来的新挑战,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的新战略定位,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强化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效能、严管竞争失序,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1.严格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意见建议。围绕强化公平竞争法治意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新兴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等重点任务,将执法检查报告要求逐项落实落地,切实将执法检查要求作为在新发展阶段承担新使命、展现新作为、新风貌的重要任务和工作动能,一以贯之、持续推进。
2.推动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结合实际建立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重大问题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
(二)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
1.突出重点行业。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更好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大对重点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依法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
2.突出重点区域。针对集贸市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高速路沿线服务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发区等重点区域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集中多发问题,加强监管执法,抓住关键,加大对区域内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白的巡查力度,汇聚执法力量,精准重举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3. 突出重点时段。针对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以及“双11”“6.18”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百姓消费需求增加、集中释放,违法促销,虚假宣传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重点时段为重要监管着力点,提前部署,密切关注,加大检查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违法促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境,全面促进消费。
4.突出重点人群。聚焦“保健”市场、校外培训机构、学生消费品市场的仿冒、虚假宣传突出问题,全力服务农民、儿童、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学习需求,围绕群众投诉举报量多、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执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重点人群利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积极探索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方式,加大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研发热情,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普法宣传,针对高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反映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呈多发趋势,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力度,着力解决员工流动导致泄密频繁、泄密手段多样化、投诉举报“举证难”等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加大执法力度,鼓励企业依法积极维权,快速响应企业维权诉求,查处一批商业秘密侵权典型案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社会威慑,构筑商业秘密保护高地。探索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突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持续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强化严格执法。各地要针对行业发展特点和风险防范重点,加强行政指导,研究制定切实有放措施,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帮扶企业创业创新、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着力提升办案水平,办证案件办理质量。要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聚焦重点领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线索台账,一案一查、一案一结。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新媒体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指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同行业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格监管信号,引导广大经营者合规竞争、合法经营。
附件: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 ||||||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 单位 | 数量 | ||||
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 (次数) | |||||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 (个数) | 0 | ||||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 (次数) | |||||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案值 (万元) | 罚没金额(万元) | ||
合 计 | ||||||
互联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领域 | 小计 | |||||
仿冒混淆行为 | ||||||
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 | ||||||
商业诋毁行为 | ||||||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医药购销、医疗美容服务等领域 | 小计 | |||||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 ||||||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商业标识等仿冒混淆行为 | ||||||
借“保健”之名的虚假宣传行为 | ||||||
中医药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违规商业炒作 | 小计 | |||||
利用庆祝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 ||||||
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教育领域 | 小计 | |||||
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 ||||||
近视防治相关虚假宣传行为 | ||||||
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行为 | ||||||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农村地区、涉农商品 | 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促销行为 | 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注:数据为累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