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39759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1日
  • 名  称:关于《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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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拟定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咸宁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xianning.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1日—12月10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发改委价格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徐晓明

联系电话:07158895101

邮   箱:64593723@qq.com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拟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市城区道路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定咸安区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二)停车6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收费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60分钟至120分钟以内按1小时收费;120分钟至180分钟按2小时收费;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住院和门诊就医车辆,凭住院证明或门诊发票,可减免一辆车停车服务费。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四、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责任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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