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咸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局起草了《咸宁市防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nssljgjk@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246号,邮编4371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
附件:1、《咸宁市防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咸宁市防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9月20日
《咸宁市防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预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预报预警
第五章 江湖防汛
第六章 水库防洪
第七章 城区防涝
第八章 山洪防御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管理工作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洪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规划、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六条【指挥机制】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洪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期,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在同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防洪排涝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根据防汛工作需要设立防汛指挥部。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汛前向社会公示江湖防汛、水库防洪、城区防涝和山洪防御行政责任人。
第七条【部门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洪水灾害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和演练,防汛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灾情统计和救助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教育、气象、水文、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八条【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防洪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规划预案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和涉水项目建设管理以及落实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规划编制程序】本市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跨县(市、区)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市、区)城市防洪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
(四)市、县(市、区)城市排涝规划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防洪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防洪规划,以气象预警为先导,将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编制修订本级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抗洪应当严格按照防汛应急预案执行。进入汛期,市、县级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江湖防汛、水库防洪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根据本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修订,经同级防汛指挥部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城区防涝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县级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根据城区防洪规划、本级防汛应急预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经同级防汛指挥部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县(市、区)山洪防御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经县级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乡镇(街道)、村(社区)山洪防御专项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并批准,报县级防汛指挥部备案。
城区防涝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县级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组织实施和演练,江湖防汛、水库防洪和山洪防御专项应急预案由县级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河道工程建设要求】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第十四条【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城市区域内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防洪责任】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的防洪责任。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恢复河道、湖泊原状。
第十六条【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单位责任】在防洪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防汛通道畅通,不得擅自封堵。
第十七条【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机制】防洪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防洪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责任。防洪工程设施的养护和运行应当遵守防洪工程设施养护和运行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落实日常养护和运行措施。
第十八条【防洪工程产权单位职责】防洪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对防洪工程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
水库大坝、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禁止性要求、洪水影响评价及清障】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禁止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道管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
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验河段等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负责管辖的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条 【灾害易发区、危险区限制建设要求】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矿企业、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布局和设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避开山洪威胁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成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滩地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二十一条【防洪实行“河湖长制”】 本市河、湖、库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分级分段落实防汛安全,常年清障、长效管护工作职责,保持河道、湖泊行洪畅通。
第四章预报预警
第二十二条【天气、水文监测预报】汛期,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降雨实况和实时预报。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三条 【预警联动机制】建立以气象暴雨灾害预警为先导
的防洪应急联动机制。将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发布气
象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分析,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做到响应及时、部署
有序、联动高效。
第二十四条【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机制】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并报送本级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五条【暴雨次生灾害预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暴雨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本级防汛指挥部:
(一)地质灾害预警(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城市内涝预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发布。
第二十六条 【暴雨预警叫应机制】建立直达基层的暴雨预警叫应机制。各类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建立面向公众和面向基层责任人两条预警主线,基层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单位反馈。基层责任人未及时反馈的,发布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基层人民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预警信息的传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快速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暴雨及其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五章江湖防汛
第二十八条【长江防汛部署】汛期,长江水位在设防水位以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防守。
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报告。
长江水位在设防水位以上,防汛工作由市、县级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二十九条【江湖防汛汛期查险排险】汛期,长江水位在设防水位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汛工作。所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工作。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发现险情,立即上报防汛指挥机构,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江湖防汛应急抢险】当长江、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当地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避险准备。市、县级防汛指挥部按照防汛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抢险。
第三十一条【江湖防汛紧急防汛期及紧急措施】当长江、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县级防汛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市、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六章水库防洪
第三十二条【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编制】
水库主管部门或者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防汛指挥部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指挥部备案。
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流域防洪方案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或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或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管辖权限由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三条 【水库产权、管理单位汛期按照指令调整水位】汛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的科学调度和指导,水库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整水库的水位。
第三十四条【水库防洪除险加固】汛前,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病险的水库进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第三十五条【水库防洪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管理单位职责】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当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同级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水库防洪排险报告】汛期,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水库进行巡查,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同时向同级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同级防汛指挥部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水库防洪预警、转移避险】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防汛责任人应当迅速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第三十八条【水库防洪组织抢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县级防汛指挥部依据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并及时向上一级
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七章 城区防涝
第三十九条【城区防涝培训和预案演练】市、县级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确定的具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防汛抗洪应急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城区防涝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四十条【城市易涝风险点排查、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汛前,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开展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和整治消险。对地势较低和布设在地下室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全面排查,疏通城市排水管网。
易涝风险点由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预警研判应对】城市防洪排涝指挥机构收到暴雨预警和城市内涝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气象等成员单位进行研判。对暴雨发生概率、量级、可能造成的灾害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对策,部署应对措施,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第四十二条【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暴雨蓝色、黄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准备状态。
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城市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城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雨工作。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第四十三条【暴雨橙色预警响应】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
城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暴雨应急工作。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学、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做好城市的排涝,防范可能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第四十四条【暴雨红色预警响应】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
城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市场、车站、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并根据险情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
受暴雨灾害严重威胁的城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决定采取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第八章 山洪防御
第四十五条【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划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部门对山洪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进行公告,设立永久性标志。
第四十六条【防汛责任人公布】县、乡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山洪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和包保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山洪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牌、避险点和转移路线标识牌;公布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政责任人、巡查责任人、转移责任人等防汛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中小河流、“头顶塘堰”和“盘山渠道”防洪责任主体】中小河流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头顶塘堰”、“盘山渠道”,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防守,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防洪属地管理职责,汛前应当明确防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防洪责任人加强对中小河流、“头顶塘堰”、“盘山渠道”巡查排险,确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八条【水电站、漂流坝防洪责任人职责】与防洪有关的水电站、漂流坝等工程设施,自营或者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防洪责任,服从防汛
指挥部的防汛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九条【值班巡逻制度】汛期,乡镇、村(社区)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社区)、组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
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通知人员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转移避险】汛期,村(社区)防洪责任人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山洪预警信息,应当立即通知预警范围人员做好转移避险准备,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预案及时组织危险区人员转移。
第五十一条【应急抢险】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县级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
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防汛指挥部的指令,迅速组织村(社区)、有关单位实施停学停工停业、关闭景区和进山道路等防控措施,组织人员对各类隐患点开展监测巡查,增加“头顶塘堰”、“盘山渠道”、水电站、河道和危房等危险区域的巡查频次,发现险情,立即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组组受威胁人员转移。
第五十二条【紧急抢救】发生山洪灾害后,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县级防汛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可以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上级人民政府
请求救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防汛经费保障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防汛抗洪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十四条 【灾后救济保障措施】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做好灾后救济工作,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以及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
第五十五条【经费使用保障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灾情统计保障措施】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灾情统计要求,核实和统计所辖区域因暴雨和洪水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将受灾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五十七条【洪灾保险保障措施】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保险,,减少因洪涝灾害引起的损失。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指引条款】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限期清除施工围堰或者临时设施,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施工围堰等设施,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封堵防汛通道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影响防洪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职人员法律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汛期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令的;
(二)汛期未到岗值班,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要求进行汛期安全检查,造成防汛抗洪安全后果的;
(四)发现防汛抗洪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