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体育竞技水平,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咸宁市重大体育比赛及输送运动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征集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1日(说明:公告前已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采纳了相关内容,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期8个工作日。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法治政府示范指标体系,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本次征求意见符合上级要求)。
二、电子邮件:738500617@qq.com
三、通信地址:咸宁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青少年体育部(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29号,邮编:437100)
四、联系电话:0715-8135336
特此公告。
附件:咸宁市重大体育比赛及输送运动员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7月1日
附件
咸宁市重大体育比赛及输送运动员
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激励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体育大赛中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为咸宁添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智运会、学青会、全国锦标赛等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咸宁运动员(代表咸宁注册或咸宁籍的运动员)。
(二)在湖北省运动会、湖北省青少年锦标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组队单位。
(三)向省级以上(含省级)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和教练员。
(四)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和入选湖北省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正式比赛的咸宁运动员。
第三条奖励设置及标准
(表一单位:万元)
序号 | 比赛名称 | 奖励对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1 | 奥运会 | 运动员 | 50 | 25 | 10 | 5 | 4 | 3 | 2 | 1 |
2 | 亚运会 | 运动员 | 10 | 5 | 2 | 1 | 0.8 | 0.6 | 0.4 | 0.2 |
3 | 全运会 世锦赛 世界杯 | 运动员 | 30 | 15 | 6 | 3 | 2 | 1 | 0.8 | 0.6 |
4 | 青奥会 全国锦标赛 | 运动员 | 5 | 2.5 | 1 | 0.5 | 0.4 | 0.3 | 0.2 | 0.1 |
5 | 智运会 学青会 | 运动员 | 3 | 1.5 | 0.6 | 0.3 | 0.2 | 0.1 | 0.08 | 0.06 |
6 | 省运会 | 组队单位 | 1 | 0.5 | 0.3 | 0.2 | 0.1 | 0.09 | 0.08 | 0.07 |
7 | 省青少年 锦标赛 | 组队单位 | 0.4 | 0.2 | 0.1 | 0.08 | 0.06 | 0.05 | 0.04 | 0.03 |
(一)集体项目指篮球(五人制)、排球(气排球)、足球(十一人制)、棒球、垒球、龙舟等。三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沙滩排球等属个人项目。集体项目对1-8名进行奖励,根据上场人员名单计发,每人按相应名次奖金标准的50%进行奖励。省运会及以上比赛,个人项目对1-8名进行奖励;省青少年锦标赛对1-6名进行奖励。
(二)咸宁籍(由外地培养和输送)运动员参加表一里1-5项比赛的奖金按相应名次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三)咸宁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入选湖北省体育代表团参加全运会正式比赛时给0.3万元奖励。
第四条输送奖励标准
(一)向省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单位或教练员进行奖励,每输送 1 名运动员,奖励1万元(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向国家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单位或教练员进行奖励,每输送 1 名运动员,奖励5万元(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条 奖励经费
(一)省运会、省级年度锦标赛奖励经费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每年11月30日前完赛的项目,奖励经费在当年发放,12月1日(含)之后完赛的项目,奖励经费纳入下年财政预算发放。
(二)重大国际、国内比赛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获奖情况提出经费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发放。
(三)申领奖金须提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如实填报奖金申请表。
第六条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违反赛风赛纪和返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可酌情减发奖金,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奖励。
第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