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15253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8日
  • 名  称:关于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情况(意见反馈)

关于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情况(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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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自2021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截止意见征集结束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6条,基本上都支持《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咸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文件正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具体执行时间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正式批复文件执行。

责任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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