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30320
  • 文  号:
  • 发布机构: 咸宁市城管执法委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6日
  • 名  称:关于《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起草说明

关于《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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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我委代拟了《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幸福指数起着重大的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市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拓展延伸,城市照明的建设也是不断加速,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统一的规划,能源分配不均衡。没有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些背街小巷有路无灯。少数道路的路灯建成多年却无法投入运行,也没有纳入路灯管理公共服务范围。主城区景观照明多由各单位自行建设,照明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

2、缺乏健全的制度,照明管理不高效。在建管分离的体制下,建设主体多样,建设标准不一,很大一部分照明工程建成后不具备运行和养护的条件,甚至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行政干预下进行了移交后,给后续管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年度财政预算与实际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缺少社会资金的支持,造成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资金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难以实现高效专业化的管理。

3、缺乏协调的机制,部门衔接不一致。城区道路建成办理移交时,交路不交灯,造成有灯不亮,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久拖不决。市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不够,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挖断路灯电缆等设备的故障时有发生,给路灯设施的运营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4、缺乏监督的体系,责任承担不明晰。功能照明亮度和覆盖率不够,验收和移交行为不规范,建设单位不能及时完成验收整改要求。管理职责不明确,损坏的照明设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对妨碍或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没有约束和处罚机制。

《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规范照明设施建成后的移交行为,改善照明设施的服务质量、促进照明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废止,为理顺工作体制,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现阶段制定一部更符合我市实际的照明管理规章,已经是势在必行。

二、起草过程

2021年5月,我委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在借鉴武汉、杭州、南昌、宜昌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6月27日召开专题讨论会,详细讨论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以及应当解决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办法》草案第二稿。7月7日,联系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召开了《办法》讨论会,就《办法》中的路灯相关的内容展开了讨论。7月21日,组织集体讨论,并报送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修改后8月4日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参照了武汉市、杭州市、南昌市、宜昌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或条例。《办法》将城市照明设施分为景观照明和功能照明,从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照明设施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城管执法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城市照明的分类。《办法》所称的城市照明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道路、桥梁、河岸、广场、绿地、公园等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源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源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二)关于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办法》第七条规定,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照明效果提出灯杆和灯具选型、照明水平、眩光控制等具体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系统向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三)关于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的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启闭,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路灯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变化,按照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现有的规定执行;其他照明设施按照不同时令的不同要求执行。所有城市照明设施逢重要节假日期间延长1小时闭灯。

(四)关于城市照明设施经费的来源。《办法》第十四条主次干道两侧非经营性建(构)筑物及道路、桥梁、河岸、游步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市城管执法委会同市路灯管理中心拟订年度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照明设施专项资金计划;主次干道两侧经营性建(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并承担运行及维护费用。

(五)关于城市照明管理的相关罚则。《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妨碍或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行为的处罚规定。《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城市照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采取的惩罚措施。

责任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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