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 号)、《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停车服务方式、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周转率,缓解城区交通拥挤,倡导绿色出行,结合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作出部分优化调整。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3、《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 号);
4、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
5、《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5号)。
三、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优惠政策。随着新能源车的普及,将“对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两个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停车,可按正常标准八折优惠收取停车费”修改为“鼓励经营者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结合实际减少报送材料,删掉“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件”和“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三)对机构职能进行优化。机构改革后,对一些涉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删除。删掉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强化和改进事 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实行政府定价 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 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计报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打击无照经 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众投诉频繁、价格 矛盾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 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引导社会监督和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 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