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明确委托事项、责任划分与工作要求,同时要求被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咸宁市是受委托的8个市<州>之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为此,我局迅速起草《实施方案》,以确保湖北省委托我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二、《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27日,根据鄂政发〔2023〕15号文件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结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素,我局赴宜昌学习,并结合武汉、襄阳等地试点经验,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职责、保障措施五个部分。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晰了承接事项。对本次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市实施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详细表述,明确了委托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和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二是明确了审批流程。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缴费、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制批复的流程进行用地审批。三是对审批管理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对报件申报渠道、审查方式、报件质量、资料归档等进行了规定。四是强化了实施监管措施。针对用地报批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严肃开展约谈问责。五是明确了部门职责。积极落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委托的职能职责,即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委托工作中的职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