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办法》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时刻牵挂着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多次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根本上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们拿到钱回家”。2023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新修订并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2023年11月30日,省政府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23〕42号),明确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办法》起草过程
《考核办法》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初稿,先后征求各县(市、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意见建议。
三、《考核办法》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16条。
(一)总则(1—4条)。规定了考核的依据、对象、组织实施和原则。在考核范围上,我市将各县(市、区)、市直成员单位列入考核对象。在考核时间上,省考核办法规定各市州3月底完成自查,为与省考无缝衔接,我市拟规定考核时间为次年年初至3月份。考核组织实施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开展一次。
(二)考核内容及程序(5—8条)。我市拟严格按照省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进行考核。在考核内容上,围绕“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重点内容进行,每年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指标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在考核方式上,拟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方式进行(分别占比60%和40%,更加突出日常工作成效)。平时考核主要依托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和省根治欠薪信息监管系统进行,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对举报投诉受理、欠薪案件线索办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警信息处理、源头治理欠薪等情况实时动态评价,系统自动赋分值并按月生成考核结果。年度考核主要采取自查自评、实地核查、部门评查、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结果及运用(9—13条)。省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规定考核成绩前六名的市州评为A类、考核成绩后两名的评为C类、其他为B类。我市参照省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结合工作实际,县(市、区)考核成绩前2名的评为A类,市直成员单位按考核成绩排名,被评为A类的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30%;对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C类,四种情形具体为: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1名的;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考核等级在A类、C类以外的为B类。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核对象通报,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四)附则(14—16条)。严肃考核工作的纪律要求,明确各县(市、区)可以参照《考核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四、主要特点
(一)在考核时间上与省考无缝衔接。湖北省对各市州考核从3月底开始,一般在5月底完成。《考核办法》规定我市考核从年初开始,3月底前结束,在省考启动之前完成了市考,为迎接省考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将对市直成员单位考核纳入考核范围。今年2月份,省治欠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湖北省2023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通知》,制定了年度考核细则和平时考核细则,其中年度考核细则第5项要求:“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对部门、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考核。……未将根治欠薪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考核的,每起扣0.2分。”按照省考要求,我市考核办法拟进一步明确对市直成员单位考核。
(三)在等级评定上与国考省考挂钩。各县(市、区)、市直成员单位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C级。将市考结果与国考、省考挂钩,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地各单位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