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5月24日起,对你单位具体组织的2021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其他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长:付冬
审计副组长:周清霞
主审:刘镇娇
成员:王思、黎 明
廉政监督员:黎 明
附件:
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咸宁市审计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